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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具体来说,先诉抗辩权有以下几个要点:

行使条件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例外情形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17条也涉及保证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问题。

抗辩权的性质

先诉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和阻却性的权利,保证人据此可以暂时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直至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抗辩权的放弃

保证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放弃后不得再主张。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旨在保护保证人免受未经审判或仲裁就直接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在行使该抗辩权时,保证人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并注意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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