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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免三减半”政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免征优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风力发电、水力发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等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环境保护税减免

免征: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且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减征: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税费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资源税:暂无具体优惠政策描述,但可参照其他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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