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法律主要来源于成文法,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法,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官可以通过判例创造新的法律规则。
法律结构
大陆法系:习惯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多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对特定问题作专门规定,其法律体系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发展起来。
法官权限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对成文法的解释也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法官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技术创造新的判例,法官在一定的范围内拥有创造法律的能力。
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有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由公众代表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作为仲裁人,诉讼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和判决。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通常分为公法和私法,进一步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以及民法、商法等私法。
英美法系:通常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主要指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时适用的法律,对普通法进行补充。
法律编纂
大陆法系:倾向于编纂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不倾向于编纂法典,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但当代英美法系也学习借鉴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传统,对判例进行汇集和修订。
法律术语
大陆法系:法律术语较为统一,体系性较强。
英美法系:法律术语多样,有些法律术语在不同法系中意义不同,存在较多不能直接对应的概念。
法律适用和思维
大陆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重视法律解释,以求法律的完整性和适用性。
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后,首先考虑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通过区别技术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这些区别主要源于两大法系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发展路径。随着时代的演进,两大法系之间也在相互借鉴和融合,某些方面已不如过去那样截然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