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不同于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而保险利益则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或者健康所享有的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而保险利益则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具体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