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具体保管期限如下: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开销户登记簿
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
会计系统数据移植日的所有会计档案
会计初始环境文本、基础数据维护修改有关记录、文件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保管10年的会计档案:月财报、季度财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务成本计划。
保管30年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会计档案移交交清册。
其他定期保管期限:
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15年:其他。
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特殊事项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保管期限的起算日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销毁程序
企业应当定期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书。鉴定工作应当由企业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进行。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这些规定确保了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管理,便于后续的查询和使用,同时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