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定义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行为原则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业务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业务主体类别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类别代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二章 行政处罚
处罚情形
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七)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处罚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三章 附则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议:
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接入机构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加强系统维护和风险管理,防止系统故障和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确保票据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