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 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包括:
1.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4.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5.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包括:
1. 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不得以其他刑罚代替。
2.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 驱逐出境:专门针对外国人的刑罚方法,将其驱逐出中国境内。
这些刑罚种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并依据具体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