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未成年人不享有选举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包括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也没有政治权利。
在我国居住但尚未取得我国国籍的人:
只有取得中国国籍的人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未取得国籍的居民不享有选举权。
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
这类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即使没有政治权利,也不享有选举权。
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人:
根据《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的规定,这类人员不能参加选举。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人:
这类人员因长期出国,无法参与党内选举。
被停止党籍的人:
在留党察看期间或被依法留置、逮捕的人,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被中止。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这类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参与选举。
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人:
这类人员因组织关系未转走,无法参与选举。
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人:
这类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经申请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预备党员:
在预备期间,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综上所述,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未取得国籍的居民、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人、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人、被停止党籍的人、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人、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且本人提出申请的人、预备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