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扣除比例
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对象
必须是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扣除限额
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扣除时间节点
企业应在实际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所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其他注意事项
只有实际支付出去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税前扣除,计提的不能扣除。
如果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费或补充医疗保险费,则这部分费用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应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并可能需要作纳税调整。
请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操作,并确保符合最新的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