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夜间频发噪声:
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间偶发噪声:
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
若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和GB/T 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
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这些标准旨在控制和减少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以保护公众的声环境质量。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噪声检测,并在超标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其排放的噪声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