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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

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规定,存在多个版本,以下是其中两个较为重要的版本:

2024年版本

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1990年版本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行为,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同时确保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优化人员结构。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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