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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相邻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权利人提供用水、排水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在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并尊重自然流向。

通行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允许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需要利用其土地。

在特殊情况下,如“袋地”或当地习惯,应允许通行。

相邻土地的利用

不动产权利人在建造、修缮建筑物或铺设管线等时,应利用相邻土地或建筑物,并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

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不动产之间的不可量物侵害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排放有害物质,如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在进行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等活动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相邻权体现了法律对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旨在确保不动产权利人能够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并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济效用。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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