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开始工作的起始时间。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施行前招用的工人
参加工作时间以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时间为准。
1992年7月23日至2008年1月1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招录的工人
参加工作时间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为准。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工人
参加工作时间以用工之日为准。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
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从报到起薪之日起计算。如果就业报到证(派遣证)记载的就业报到时间与《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即以单位的起薪日为准。
复员、退伍军人
参加工作时间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
原下乡知识青年
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这些规定适用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就业情况的人员,为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建议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对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