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6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了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17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
污染物控制项目及排放限值
粪大肠菌群数: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为100 MPN/L。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PH值:6-9。
化学需氧量(COD):最高允许排放负荷为60g/床位。
生化需氧量(BOD):最高允许排放负荷为20g/床位。
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负荷为20g/床位。
氨氮:15mg/L。
动植物油:5mg/L。
石油类:5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mg/L。
色度(稀释倍数):30。
挥发酚:不得检出。
总氰化物:不得检出。
总汞:不得检出。
总镉:不得检出。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需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控制和处理。
污水处理过程应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确保出水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污泥处理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取样与监测
医疗机构应设置取样点,定期采集污水样品,进行监测。
监测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污染物控制项目。
监测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医疗机构应建立和执行本标准的实施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标准要求。
通过实施GB18466-2016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医疗机构污水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促进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