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实行 五等十三级,具体等级设置如下:
总警监、副总警监 ;
警监:
一级、二级、三级;
警督:
一级、二级、三级;
警司:
一级、二级、三级;
警员:
一级、二级。
此外,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警衔的首次授予、晋级、保留、降级和取消等具体规定,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
这一警衔制度旨在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