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特殊原因
在特殊原因下,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总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协商与同意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必须确保劳动者同意。
禁止强迫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加班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补休安排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得安排补休,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同时确保用人单位在需要时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加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