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普遍性和平等性
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其民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他们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其民事权利能力,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权利能力。这是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内容的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础,以及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尚未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
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自然人诞生之日起直至辞世为止,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应得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负担的民事义务。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框架,确保了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和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