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是指 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及影响力在“小”事上谋取私人利益或给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小:
指乱用公权的行为很小,如接待群众态度冷漠、接受一些小额礼品、使用公务卡为私家车加油等,这些行为往往容易被忽视。
多:
这种乱用公权的行为比较普遍,如接受服务单位私人宴请在为其办事时打“擦边球”,或在帮人办事时接受不贵重物品,群众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近:
微腐败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涉及基层党员干部,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和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微腐败虽然看似金额较小,但其危害不容忽视,它可能积累成更大的问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必须坚决遏制微腐败现象,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