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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殊津贴标准

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标准如下:

发放标准: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00元。

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入选的人员,国务院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作为奖励,该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5年以前人员:

对于在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津贴的发放方式和标准保持不变。

评选流程:

国务院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针对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

证书颁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以上信息根据最近更新的参考资料整理得出,如有变动请以最新官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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