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标准如下:
发放标准: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00元。
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入选的人员,国务院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作为奖励,该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5年以前人员:
对于在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津贴的发放方式和标准保持不变。
评选流程:
国务院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针对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
证书颁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以上信息根据最近更新的参考资料整理得出,如有变动请以最新官方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