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法律途径,它们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遵循《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遵循《行政复议法》。
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法院处理的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适用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且成本较低,但公正性有限,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行政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成本较高,但公正性和可靠性较强,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审查强度不同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全面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法》更为宽泛,还包括对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审理依据的差异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有选择适用权,需要对规章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判断,对于无效、失效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法院不予适用,对于有效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案件,只要规章不与上位法相冲突,就应当作为审理依据。
总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有其特点和优势,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行政复议程序简便快捷,适合初步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程序严谨公正,适合对行政行为进行最终司法审查。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