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应讨论并决定给予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将处分决定报上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重要或复杂问题的审查
对于重要或复杂的问题,需要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例如,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听取党员申辩
在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并允许本人申辩和他人辩护。
签署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集体讨论决定
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时,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正式下达批复。
宣布和通知
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这些程序确保了开除党籍处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障了党员的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