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包括:
《南京条约》 (1842年):割让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开放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协定关税等。《望厦条约》
(1844年):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
《黄埔条约》(1844年):法国享有中美《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天津条约》(1858年):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牛庄、淡水、汉口、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允许外国人进入内地传教、游历、经商等。
《北京条约》(1860年):割让新疆,赔款更多,扩大外国领事裁判权等。
《瑷珲条约》(1858年):割让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给俄罗斯。
《勘分东界约记》和 《勘分西北界约记》: 割让中国东北和西北地区大片领土给俄罗斯。 《马关条约》
《辛丑条约》(1901年):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沦为列强统治中国的工具,赔款4.5亿两白银。
这些条约对中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建议深入研究这些条约的签订背景、内容和影响,以更好地了解中国近代史上的屈辱和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