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此说明”后面是否加标点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加句号
如果本单位已习惯在公文后加这一句,应加句号。
公文中的结尾,如特此通知之类,规定是既可以用句号,也可以不用,依此类推,特此证明后面也应该是可用可不用。
不加标点
“特此说明”等表示文件的用途或目的,并不是正文内容,所以通知和证明材料之类的文件上,最后的特此通知、特此证明、特别说明后面不加任何标点符号。
通知中使用特此说明等结束语,一般有表示重视、表示强调及满足行文结构需要的作用。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单位有在公文后加“特此说明”的习惯,则应加句号,以符合单位的行文规范。
如果单位没有这样的习惯,或者希望在公文结尾处保持简洁,则可以不加任何标点符号,以体现公文的庄重性和严肃性。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要求和习惯来选择是否在“特此说明”后面加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