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排放口的排放标准主要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以及《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等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油烟排放浓度限制
餐饮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
对于不同规模的餐饮门店,净化系统的净化效率也有相应要求:
大型系统不得低于85%。
中型系统不得低于75%。
小型系统不得低于60%。
油烟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距离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
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油烟排放口的高度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
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其他相关规定
餐饮门店必须安装有效的排烟设备和油烟净化装置,以降低油烟排放的浓度。
餐饮场所还应定期检测和清洁油烟排放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过滤。
排放油烟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这些标准和规定旨在减少油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确保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餐饮门店在设计和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标准,以减少环境污染和潜在的健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