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的增值税政策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处理废旧物资和处理废旧设备的增值税率均为3%。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
税率为13%,但不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天然气、沼气、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这些货物的税率为9%。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调整
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票据,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票据的发售工作。
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建议: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以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确保合规操作,避免虚开虚抵等违法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