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坡关于法律方面的诗词包括以下几首:
《石鼓歌》中的句子:“扫除诗书诵法律,投弃俎豆陈鞭杻。”
《放榜后论贡举合作事状》中的格言:“有法不行,与无法同。”
《踏莎行》中的判词,以诗歌形式代替判词:“‘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即押市曹处斩。”
这些诗词反映了苏东坡对法律的态度和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虽然他有时对法律持有批评态度,但他的诗词也体现了他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和对法治的推崇。
苏东坡关于法律方面的诗词包括以下几首:
《石鼓歌》中的句子:“扫除诗书诵法律,投弃俎豆陈鞭杻。”
《放榜后论贡举合作事状》中的格言:“有法不行,与无法同。”
《踏莎行》中的判词,以诗歌形式代替判词:“‘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即押市曹处斩。”
这些诗词反映了苏东坡对法律的态度和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虽然他有时对法律持有批评态度,但他的诗词也体现了他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和对法治的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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