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签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签名内容
日期:签名的日期,通常是在病历上填写就诊日期的地方签字。
医生姓名:签名时需要填写医生的全名。
职称/医院名称:签名时通常在医生姓名后面加上医生的职称或医院名称,以增加签字的有效性。
医生编号:一些医院要求医生在签字时填写自己的医生编号,以便追踪医生身份。
签字:医生应在病历上用自己的真实签名签字,确保签字的清晰可辨。
签名要求
医务人员签名不仅是对医院的诊疗过程的记录,同时也是对诊疗行为的监督与再确认,从可能的限度保证诊疗行为记录的完整性、管理的合理性、事后的可追溯性。
签名应当清晰可认,日期和时间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采用24小时制记录,具体到分钟。
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转科或转院记录、出院(死亡)记录如为住院医师书写须有上级医师的审核并签名。上级医师需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注明审核时间并签字。
受训医师书写的病历内容须有导师的审核并签名。
其他相关规定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除日常病程记录可由实习、进修医务人员或者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并由上级医师修改签名外,书写病历者必须是拥有执业资格,并具有在本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经本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认定后书写病历。
对于应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在患者本人签字的同时,可要求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基签字人是文盲可扳手印代替(右手拇指,缺右拇指用左拇指)。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便于后续的医疗纠纷处理和法律追溯。医生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病历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