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的定义
1、中国大陆通过课堂的教育,提高人民的公民意识,使人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到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人公地位,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和民生事务的讨论和行动中去。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的臣民教育的影响,中国人普遍缺乏公民意识。1985年8月,中央发出《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中学政治课从此改为“思想政治课”,中国共有七套教材陆续版,其中面向初中一年级的课程为《公民》。由于初中教育是中国大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那时起,中国大陆的公民意识开始逐渐普及开来。
2、有选举权,遵守囯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
3、特定人的权利
4、(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5、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6、基本义务:
7、社会经济权利
8、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9、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0、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11、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1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3、政治权利和自由
14、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15、历史起源:
16、监督权利
17、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18、公民教育:
19、公民的基本含义:
20、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1、基本权利:
22、宗教信仰自由
23、公民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这是公民定义。公民应该是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一方面,根据政治权利的平等原则,每个国民都应该享有政治权利,都应该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根据人作为政治动物之本性,每个国民都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实在的或是潜在的。因此,每个国民便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应该成为公民,都应该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对于那些不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而仅仅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潜能的国民,政府负有通过公民教育而使这些国民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责任:保障每个国民的政治潜能得到实现乃是国家的义务和国民的权利。
24、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5、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
26、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