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1、(十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纪念学习活动。
2、第二章鼓励与规范
3、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4、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5、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建立保障机制,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6、(一)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7、第五章法律责任
8、(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开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
9、(六)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10、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1、(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12、答: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3、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15、第二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16、(二)在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17、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18、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各方参与、奖惩并举、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19、设定文明行为的奖励和处罚制度,对文明行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20、(十)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21、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22、该条例在加强市民道德素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3、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24、定义文明行为的概念和范畴,包括公共场所秩序、社会公德、环境卫生、交通文明、文明礼仪等方面。
25、(九)家庭文明,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26、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7、第十条支持与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28、您好,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指马鞍山市政府为了促进市民文明行为的形成和发展,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公共环境,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性文件。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9、(七)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餐饮等公共场所;
30、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31、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32、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33、(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34、(十一)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遵守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35、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36、第六章附则
37、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38、《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39、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40、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1、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42、第一章 总 则
43、第八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44、第九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5、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6、(三)文明出行,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上下车,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交通意外时及时救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47、条例:共5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
48、第五章附则
49、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50、(十二)乡风文明,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摒弃陋习,婚事、丧事从简,文明祭扫;
51、第七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52、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53、建立文明行为监督和举报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到文明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工作中。
54、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55、(八)车辆停放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违规占用公共楼道、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
56、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
57、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58、第二十六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滇管、市场监管和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对于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59、(八)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60、第四条本市构建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61、(五)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62、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63、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和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64、(十三)在湖泊、河道违反规定从事养殖、游泳、捕捞、排污和洗涤等不文明活动;
65、(八)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66、第三十五条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7、(五)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68、制定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旨在引导市民树立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的形成。
6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70、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71、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7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73、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74、第五条市、辖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75、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76、第4章是法律责任,对上位法同位法无法规定,但现实有迫切管控,需要的一些部门文明行为设置了处罚,第5章是附则,规定条例生效时间。
77、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机制。
78、第十四条鼓励低碳、节俭的生活、工作方式,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日用品,鼓励并支持实行无纸化办公,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
79、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80、(十二)在城市市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商业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81、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82、(六)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发放商业性广告;
83、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84、(九)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85、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86、(十)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矛盾纠纷,在规定区域有序停车;
87、(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加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88、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及保障。
89、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90、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91、规范市民文明行为的具体要求,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等。
92、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形成倡导与促进并行、奖励与惩罚并举、保障与监督结合的机制。
93、第二十三条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94、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95、(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96、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97、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弘扬新风正气、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98、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99、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下列市政设施:
100、(四)从屋内、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101、(十三)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湖泊、水库干净整洁,参加滇池保护、义务植树、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102、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宣传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工作。
104、(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105、(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106、在深入实施的过程中,市民们应该逐渐养成守法遵规、文明有礼的良好习惯,从而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107、具体而言,规定了市民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科普知识,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合吸烟等。
108、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城市战略定位相符合,与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坚持文化滋养、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扬市民热情开朗、大气开放、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首善之区。
109、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110、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11、第1章是总则主要是阐明立法目的,文明行为定义以及规定各方的职责,第2章是文明行为规范,主要是对社会各层级各方面,牵涉到的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第3章是促进与保障,对推进文明建设的硬件软件提出了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引导性功能,对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方面作出了设置。
112、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13、(十四)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等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物品;
114、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11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116、(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117、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服务规范中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118、(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119、第四章法律责任
120、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全民文明行为,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它包括对市民日常行为习惯的文明养成,比如出行文明不闯红灯、佩戴安全头盔、礼让斑马线、公共场所有序排队、不大声喧哗、不抽烟等,也有约束性的规定,如遛狗牵绳等,都是为了规范市民的文明行为。
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121、第十一条鼓励无偿献血和依法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人体组织器官。
122、(七)名胜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123、第一章总则
124、(四)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125、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全域文明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26、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27、(五)在公共绿地攀折花木,损坏花坛、草坪,刻划树木;
128、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129、第三章禁止与限制
130、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13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132、第三十一条公共媒体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定期刊播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133、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款项或者罚款,甚至可以依法开除单位或者撤销执照等。
134、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135、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136、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37、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治共享、奖惩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138、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39、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40、第十六条鼓励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141、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
142、第三十二条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143、(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在非指定场所摆摊设点,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焚烧垃圾;
144、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励的,奖金可以纳入生产成本。
145、(十一)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146、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及行业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147、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48、(七)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49、南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格式以条文形式写,还可以以宣传画的形式搞,通俗易懂。